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监9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祁州大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建,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邳彤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现代中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铁娃,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安国同恒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现代中药工业园区同仁堂路26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吕铁娃,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吕铁娃,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魏玲,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刘德源,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二审上诉人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二审上诉人河北邳彤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国同恒公药业有限公司、吕铁娃、魏玲、刘德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1)冀06民终10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晓静
审 判 员 曹文英
审 判 员 王艳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欢欢
书 记 员 田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