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祁州大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普,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邳彤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现代中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铁娃,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安国同恒公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现代中药工业园区同仁堂路26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吕铁娃,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吕铁娃,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魏玲,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审被告:刘德源,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上诉人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北邳彤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安国同恒公药业有限公司、吕铁娃、魏玲、刘德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诉人河北邳彤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诉人河北邳彤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鹏壮
审 判 员 张 力
审 判 员 于纪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庞晓兰
书 记 员 沈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