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申16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西裙楼5层#。
法定代表人:曹玉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超,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国市祁州大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子军,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再审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曲 刚
审 判 员 曹文英
审 判 员 王艳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欢欢
书 记 员 田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