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735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淑曼,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北京第一分部,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138号。
负责人:李桂明,经理。
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祁州大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建,经理。
被告:***,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原告***与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北京第一分部、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彭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