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3113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淑曼,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北京第一分部,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138号。
负责人:李桂明,总经理。
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祁州大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建。
原告***与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北京第一分部、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韩文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