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赵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3民初1427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国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某某,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焦某某,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国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某某、安某某、第三人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