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3民初1427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国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某某,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焦某某,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国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某某、安某某、第三人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