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猛非开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俞林秀、***等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公司、上海市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20753号
原告:俞林秀,女,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赵建红,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彩宁,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市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猛非开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林秀、原告***、原告赵建红诉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公司、被告上海市青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威猛非开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林秀、原告***、原告赵建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2.20元,减半收取计3,45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海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怡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