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猛非开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威猛非开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8民初11190号
原告:***,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被告:上海威猛非开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军。
原告***与被告上海威猛非开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武春华

书 记 员

陆馨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