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衡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众焱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重衡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二初字第00241号
原告:安徽众焱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陈太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重衡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辉,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焱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重衡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众焱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安徽众焱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明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周芳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