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民初495号
原告: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凤凰小区观涛苑10幢1单元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22983228。
法定代表人:唐昌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杰(特别授权),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单元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1879875E。
法定代表人:李俊义,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市新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