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攀枝花希望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3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单元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义。
被执行人攀枝花希望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阿署达村。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
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希望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1700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攀枝花希望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四川天府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4日,上述冻结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攀枝花希望农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克亚
审判员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