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4975号
原告:西昌市旭峰工程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北路27号2幢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314447147R。
法定代表人:肖朝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荣,四川早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单元4层4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1879875E
法定代表人:李俊义。
原告西昌市旭峰工程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昌市旭峰工程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2.00元,减半收取376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 晓 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沙马曲布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4975号
原告:西昌市旭峰工程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北路27号2幢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314447147R。
法定代表人:肖朝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荣,四川早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单元4层4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1879875E
法定代表人:李俊义。
原告西昌市旭峰工程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昌市旭峰工程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2.00元,减半收取376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 晓 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沙马曲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