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民申3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号*幢*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1187987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元华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渡仁西线啊**下行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2EGKP1W。
经营者:***,男,194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再审申请人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元华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9)川041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何跃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