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市神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4执恢33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神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蔡家碾敬康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幢1单元4层4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恢复执行成都市神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四海永住建筑有限公司已未经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以及对外投资信息,银行存款50000元,因系统原因暂无法扣划。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9)崇州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恢复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36,786元,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研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琳
审判员***
审判员丁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