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326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移斌(经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峨眉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滨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余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丹,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铭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中央商务大道世纪豪庭******
法定代表人:杨汶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文军,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峨眉山**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铭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文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华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