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245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滨湖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余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济英,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秉玉,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橘园路67号6栋1-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李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贵,男。
被告:毛永均,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峨眉山**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毛永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已减半收取计1,28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蝶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叶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