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荣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峨眉山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2459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滨湖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余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济英,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秉玉,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橘园路67号6栋1-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李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贵,男。

被告:毛永均,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峨眉山**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毛永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已减半收取计1,28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蝶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叶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