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油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油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北大街东段10号。

法定代表人:胡绍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西段。

被执行人:陈祖福,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1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绵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油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陈祖福向其给付7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起向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陈祖福分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陈祖福未实际履行。

本院自2021年1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可供执行,陈祖福名下无证券、无车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祖福名下银行存款8412.05元,并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陈祖福在江油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房产。

本院到陈祖福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陈祖福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财产情况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庭。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8412.05元,未到位金额691587.95元(不含利息、案件执行费)。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陈祖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因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陈祖福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陈祖福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油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5)绵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陈祖福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陈祖福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梓潼县***市场管理办公室、陈祖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钦

审判员 骆德跃

审判员 王金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