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2022民初762号
起诉人***通旅卫生院,住址通旅镇青杠岭**街,法定代表人蒋旭。
委托代理人邓维义,***童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17年3月13日,我院收到***通旅卫生院诉***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人称,2013年3月14日起诉人与***联合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定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工期180天,工程总造价1011160元,起诉人先后支付工程款670000元,***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在修建过程中,以中标价过低,原材料款供货商催款过急等原因,从2015年7月停工至今未复工,***联合建筑有限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23页22.1承包人违约(1)款、(4)款、(6)款之规定,应支付逾期每天按800元计算的违约金200000元
起诉人提交了施工合同书、合同协议书、付款凭证、借条双方的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
经审查,起诉人***通旅卫生院与***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在2013年3月14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发生纠纷争议解决方式,向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旅卫生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鄢雪冰
审判员 胡清兰
审判员 薛建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