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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通旅卫生院诉乐至县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2022民初762号

起诉人***通旅卫生院,住址通旅镇青杠岭**街,法定代表人蒋旭。

委托代理人邓维义,***童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17年3月13日,我院收到***通旅卫生院诉***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人称,2013年3月14日起诉人与***联合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定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工期180天,工程总造价1011160元,起诉人先后支付工程款670000元,***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在修建过程中,以中标价过低,原材料款供货商催款过急等原因,从2015年7月停工至今未复工,***联合建筑有限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23页22.1承包人违约(1)款、(4)款、(6)款之规定,应支付逾期每天按800元计算的违约金200000元

起诉人提交了施工合同书、合同协议书、付款凭证、借条双方的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

经审查,起诉人***通旅卫生院与***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在2013年3月14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发生纠纷争议解决方式,向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旅卫生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鄢雪冰

审判员  胡清兰

审判员  薛建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