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1012号之一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金煌***厂,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茅溪村唐坎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DL29K03。
投资人:黄龙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四川欣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四川欣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东街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73488786XY。
法定代表人:陈羽。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金煌***厂与被告四川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金煌***厂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金煌***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金煌***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计1,087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金煌***厂负担。
审判员 严伟才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 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