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210号
原告: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村**。
法定代表人:罗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焦,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蓉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