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龙乡将军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罗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烨雷,四川百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羊马镇中华村。
法定代表人:许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川A×××××号力帆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