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执9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龙乡将军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罗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烨雷,四川百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羊马镇中华村。
法定代表人:许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号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名下有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的土地一宗,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土地被本院多案查封,正在协商处置方案,故暂不予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45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4,400元及利息,经上述执行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丁 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 静
书 记 员 范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