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财保27号
申请人: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60024Q。
法定代表人:罗芳。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
申请人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已在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阶段,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动产和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滨江项目经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2283××××5471账户存款,冻结或者查封总额以人民币2459766.63元为限。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作出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59766.63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