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6民初64号
原告: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二组。
法定代表人:罗芳。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许涛。
被告:丘北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锦屏镇重阳街28号。
负责人:黎云皎。
原告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北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18元,减半收取17109元,由四川冠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