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中农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恢5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柳荫街**。

法定代表人:张光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农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一巷**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津区。

被执行人:钟强,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中农批(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11/div>

法定代表人:张云利,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农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钟强、中农批(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116民初10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中农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钟强、中农批(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74,229元及利息,执行费20,142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也委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协助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系四川中农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利系中农批(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已对被**、钟强、张云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钟强列为失信人员。申请执行人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向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清平

书 记 员  成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