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551号
原告:**,女,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团,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988158。
被告: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370501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和溢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