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明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06民初8493号
原告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发劳务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立建筑公司)、代明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方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举、金正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立建筑公司、代明勇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民发劳务公司与建立建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建立建筑公司拟将其承包的“明月锦苑三期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图内的土建工程分包给民发劳务公司,双方建立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此后,由于建立建筑公司因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向民发劳务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建立建筑公司在《承诺书》中承诺多向民发劳务公司支付35万元,系自愿向民发劳务公司承担违约损失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民发劳务公司基于建立建筑公司的前述承诺,主张解除合同、建立建筑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40万元,支付违约赔偿金3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民发劳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建立建筑公司虽作出承诺,如未按期履行,应另行按月息5%支付利息,但由于建立建筑公司已承诺支付违约赔偿金35万元,且民发劳务公司也未提交相关违约损失,本着公平原则,对于民发劳务公司主张的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民发劳务公司主张代明勇承担共同退还履约保证、支付违约赔偿金及利息的诉求。因《承诺书》中明确了支付款项主体为建立建筑公司,代明勇虽在“承诺人”一栏签字,但并未作出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代明勇签字系履行建立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民发劳务公司的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14日,建立建筑公司(甲方)与民发劳务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与本案争议有关的主要内容:1.乙方参与甲方明月锦苑三期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工程名称为“明月锦苑三期项目”,承包工程范围为工程施工设计图内的土建工程,施工面积约15万㎡,工程单价为435元/㎡,劳务总价约6,500万元;2.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50万元,签订本协议当日缴纳50万元,双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当日支付50万元,乙方自收到总包方签发的进场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50万元;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双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合作协议》签订当日,民发劳务公司向建立建筑公司支付了保证金50万元,且建立建筑公司出具《收据》予以确认。 2019年4月6日,建立建筑公司向民发劳务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以上承诺如未按时支付,建立建筑公司自愿按月息5%支付利息。建立建筑公司在《承诺书》“承诺人”一栏盖章,代明勇在“承诺人”一栏签字。代明勇系当时建立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本案诉讼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提供保险服务,收取保险费2400元。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收据》、《承诺书》、保险发票等证据及民发劳务公司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一、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3月8日(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日)解除; 二、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赔偿金35万元; 三、驳回四川民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5元、保全费4,520元,由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徐 建
书记员 冯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