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1607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廖经纬,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1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7923169D。
法定代表人:谭文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明勇,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遂宁市顺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卓筒大道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716884999。
法定代表人:罗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顺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0元,减半收取计1283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罗启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