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8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彬,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1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彬,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代明勇,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被告:黄蓉,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上诉人**彬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代明勇、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彬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傅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