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

法定代表人:谭文世,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情况为: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案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xx元。本院经过两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刘 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