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众万荣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忠冶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合众万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3民初221号
原告:***冶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
被告:四川省合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朱磊。
原告***冶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合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冶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冶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冶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冶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云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