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8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元市麟龙水上娱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回龙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李元孝,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蓬勃,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则天北路社区乐业巷27号。
法定代表人:陈前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天喜,男,汉族,1956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杨雄,四川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元市麟龙水上娱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麟龙娱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麟龙娱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再审申请人具有过错,从而猜测出再审申请人应支付的工程尾款,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改判。2.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已约定了涉案工程的固定总价,而原审判决武断地猜测出再审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的工程款金额,系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款,且大于其未做的工程的价款,应依法维持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原审判决试图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抹稀泥”的判决方式,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天隆建筑公司提交意见称,1.本案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任何情形。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紫兰湖游艇亲水休闲娱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3.涉案工程争议价款无法确定,发包人的过错更多对涉案工程争议价款无法确定,双方均具有过错,但发包人具有更多过错。二审法院结合双方签订的《紫兰湖游艇采水休闲娱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和第九条的约定,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30日麟龙娱乐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95%;而案涉工程麟龙娱乐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3622000.00元,视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余下5%工程款l90631.58元(3622000÷95%×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一年后支付。因此,麟龙娱乐公司尚有工程款190631.58未支付给天隆建筑公司。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涉案合同的效力及工程价款价格结算;2.涉案工程欠款确定及责任;3.涉案工程款利息标准及起止时间。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及工程价款价格结算的问题。天隆建筑公司与麟龙娱乐公司在签订《紫兰湖游艇亲水休闲娱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麟龙娱乐公司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8月7日麟龙娱乐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8年10月10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天隆建筑公司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麟龙娱乐公司支付工程款4658267.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的时间是2016年11月3日,天隆建筑公司提起诉讼前麟龙娱乐公司并未取得上述两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紫兰湖游艇亲水休闲娱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本案中,天隆建筑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其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应参照信息价格进行结算,应提供其与麟龙娱乐公司就工程价款结算已达成新的结算合意的证据,但天隆建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麟龙娱乐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了新的结算合意。二审法院据此对天隆建筑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价款应参照信息价格进行结算缺乏证据支撑,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涉案工程欠款确定及责任问题。对麟龙娱乐公司是否还存在欠付工程款。涉案争议工程款涉及到地面上的部分工程、地下土石方量、爆破回填方量,而地下土石方量和爆破回填方量系隐蔽工程,现工程已经竣工使用。涉案工程在施工前无地勘资料和设计图纸,实质上是边施工边设计,施工过程中又无变更工程量签证单和图纸,也无相关隐蔽记录,导致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无法对回填方量和爆破方量进行核算。本案中,麟龙娱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擅自进行发包工程,发包前亦未进行地勘和图纸设计,其在与天隆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时又未按相关行业规定进行风险范围约定,导致本案有争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具有过错;天隆建筑公司作为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对麟龙娱乐公司前述不符规范行为未提出异议,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未与麟龙娱乐公司签订验收记录和留取影像资料备案。因此,对涉案工程争议价款无法确定也具有过错。二审法院结合双方签订的《紫兰湖游艇亲水休闲娱乐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和第九条的约定,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30日麟龙娱乐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95%;而案涉工程麟龙娱乐公司累计支付工3622000.00元,视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余下5%工程款190631.58元(3622000÷95%×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一年后支付。据此,确定麟龙娱乐公司尚有工程款190631.58未支付给天隆建筑公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涉案工程款利息标准及起止时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未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涉案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不发生质量事故支付。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二审确定2014年12月30日前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剩余工程款190631.58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行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麟龙娱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元市麟龙水上娱乐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骏
审判员 钟均成
审判员 赵亚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万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