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7101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则天北路社区乐业巷**,。
法定代表人:陈小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立,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解佳飞。
根据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7101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申请执行时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7101执50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吉平
审判员 杨树全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