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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奇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广元市昌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行政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奇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执行人:广元市昌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 实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贾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