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11执恢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桂花村**。
法定代表人:段培洪,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则天北路社区乐业巷**。
法定代表人:陈前昌,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威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081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184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9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1年2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2021年6月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75000元;2021年9月1日前支付375000元;2021年12月1日前支付375000元,于2022年2月1日前将剩余的本息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在协议期限内有其余债权足额一次性清偿债务的,则不受还款期限约定,需一次性清偿申请人的债务;若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屏蔽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8)川081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普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贾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