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民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则天北路社区乐业巷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205809225T。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原审法院于2021年9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苟小洲
审判员 王仲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