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开封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民初2630号
原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则天北路社区乐业巷**。
法定代表人:陈前昌,董事长。
被告:剑阁县开封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剑阁县开封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郑仕文。
被告:剑阁县开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开封镇中心街**。
负责人:许纹,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菁,男,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道虎,剑阁县开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剑阁县开封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剑阁县开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剑阁县开封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剑阁县开封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4.00元,减半收取计2187.00元,由原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淑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阙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