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恢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则天北路社区乐业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205809225T。
法定代表人:陈前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427636.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2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娄 俊 伟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迪丽 阿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