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03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线下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实地调查。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已申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充逸合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781964.54元,由于该工程款未到支取时间,本院暂无法提取;******
四、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
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39612.3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