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3民初1594号
原告: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工业园区沙渠镇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良,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春澜路**/div>
法定代表人:俞伯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攀,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同年7月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10.5元,由原告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金权
人民陪审员 丁丽萍
人民陪审员 严 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谕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