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300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宜敏,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工业园(沙渠镇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刘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鸿,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华林,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郫县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郫县郫筒镇一环路东北段**附**/div>
法定代表人:简守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阳,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郫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晓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