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工业园区(沙渠镇大桥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052534178W。
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铭,四川铭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图,四川铭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广场A座5楼、7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787XQ。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彭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武阳郡田园新村营业用房2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632908571。
法定代表人:张印委,经理。
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彭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403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应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票据款511981元及利息等款项。
本院分别于2022年8月30日、9月21日、11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彭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中分别于2022年9月21日、10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多个,因系轮候冻结,实际控制为0元。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彭祖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现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程 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宋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