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3民初176号
原告:何艳,女,生于1978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之表兄。
被告: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镇上街3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唐碧先,女,生于1948年6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艳与被告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何艳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何艳负担。
审判员聂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