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4执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镇上街***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百麟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已于2019年1月22日依据已生效的眉山仲裁委员会眉仲调字[2018]1号仲裁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百麟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生效的眉仲调字[2018]1号仲裁调解书载明:“一、四川省百麟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前向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80854.1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684088.27元,本息合计5264942.3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支付宝、财付通、人行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厂房正因其他案件在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拍卖过程中,2019年3月14日已向该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9年3月5日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眉山仲裁委员会眉仲调字[2018]1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百麟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