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执20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镇上街353号。
法定代表人:毛洪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秀莲,四川华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中华村中白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中白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另案扣划了被执行人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标的额较大,暂不予分配。经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同期案件已查封其名下的川A×××××号力帆牌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及位于崇州市土地,本案待该资产处置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其名下无房产、债权及对外投资信息,名下川A×××××江淮牌、川A×××××奥迪牌、川A×××××日产牌、川A×××××海马牌轿车四辆,本院(2020)川0184执590案件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9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0000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琳
审 判 员 毛德云
审 判 员 丁 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 静
书 记 员 范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