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30财保214号
申请人:***,男,1969年07月0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人:***,男,1973年08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961729,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4379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文兴街28号区工商联综合楼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73343897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650000元进行冻结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险金额6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手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飘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