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19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霆,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文兴街28号区工商联综合楼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雄,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耀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0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0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4元,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66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国红
审 判 员 袁丽娟
审 判 员 倪 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艳
书 记 员 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