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终2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文兴街28号区工商联综合楼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7334389745。
法定代表人:张大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福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厂路35号都市国际6幢1单元1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07350733。
法定代表人:高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珏,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11日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个体户,大专文化,住贵州省万山特区。
上诉人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福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四川中耀环保建筑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收到贵定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育义
审判员 彭 浩
审判员 莫玉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龙霞
书记员周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