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7740号
原告: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351弄3号246室。
法定代表人:高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逸波,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
原告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国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伊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