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548号之一
原告: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351弄3号246室。
法定代表人:高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逸波,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陈桥路1876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8元,减半收取计3,344元,由原告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旭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